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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差序格局与法治精神关系的古今嬗变

来源:作者:17级 孙帅帅
时间:2020-03-15 17:04:55点击:

费孝通先生在其著作《乡土中国》中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用以描述中国传统社会中在乡村生活的人与人之间的具体关系,称之为差序格局。所谓差序格局,指的是在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中,每个人所能影响的范围是以他为中心的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波纹,被圈子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关系。这种关系种类是多样的,包括亲属关系、家庭关系、上下级关系、地缘关系、师生关系、同门关系等等。尽管这些关系的内容形式不尽相同,但都具有几个共同的特点,包括具有相对性、等级性、伸缩性、自我性、传统性这些特点。即中国传统的社会关系是以个人为中心的、能够依据私人经济政治能量自由缩放、沿袭传统做法的一种不平等的交流。

因此,很多人据此得出结论:古代中国是一个人治的国家。费孝通先生否定了这个结论,认为无论是法治或者人治其实都不能缺少人为的因素在里面,关键在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力量性质,他进一步指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儒家理论为基本道德规范的礼治社会。礼治并不代表彬彬有礼和温文尔雅,“礼”也可能残酷、也可能杀人。我国古代记载了很多骇人听闻的祭祀习惯,有杀人、杀猪狗牛羊,用他们的鲜血祭天的,也有夫死妇葬的。但是,我们并不能根据这些极端案例就认为中国古代的礼治社会总是处于一种完全血腥的、混乱无序的状态。实际上,礼治社会的最大追求就是确保社会的稳定。

费孝通先生曾经提到过,乡土中国最大的本色可以用一个字来形容——“土”。这里的“土”,指的是我们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用以耕作的土地资源。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在极大地减少了社会分工的同时,也将人们牢牢地固定在一片土地上。他们依赖于对先祖流传下来的生活经验,享受这种熟悉感,并且惧怕发生任何变动。在这种熟悉的环境里,他只要知道先辈们是怎么生活的便足矣,便不会犯错,得到一种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但我们要知道,维持这种规矩的并不是法律,而是习俗,是世代相传的符合礼仪制度的传统。这就是中国古代法治的第一个特点,即传统性。如果社会的运行情况大体不变,那么以前的传统足够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但问题在于,礼治的有效性必须以传统的有效性为前提,如果社会发生了大的变迁,那么以前的传统是否一定能够适应时代的变化,需要进一步在不断“试错”之中检验。但礼治社会是不可能存在于快速变迁的时代里的,因此必然走向崩溃。我国古代的春秋战国时期的“礼崩乐坏”,鲜明地体现出“礼治”的传统在实际变化之中的软弱性。

在此基础上,费孝通先生进一步提出了“横暴权力”、“同意权力”、“长老权力”三个概念,指出既然建立在“礼治”基础上的国家不允许出现较大变动,那么统治者应该会想尽办法来确保社会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在冲突之中产生的“横暴权力”是次要的,“同意权力”和“长老权力”居于主导地位。国家委托乡里的德高望重的老人,通过对人们进行道德上的说教,对他们进行教化,从而使老百姓发自内心地尊重社会规范,并在传统所公认的大家都认可的社会环境之下组织行为。这样看来,古代中央政府对基层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统治者领导的影响力并不能直达最基层,历史上所谓至高无上的皇权也是同等虚弱的,费孝通先生甚至直接下结论:“皇权为了自身的维持,在历史的经验中,招到了无为存在的价值,确定了无为政治的理想。”

“无为”其实也是乡土本色的一种反映,“有为”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变动。雄图大略的皇权,为了扩展领土至长城以外,必然会使农业经济遭受重大的打击,从而引发陈涉吴广之流的揭竿而起,最后促使最高统治者改变国策,回到“无为”的状态。在这里我想说明的是,在这样一种求稳的“无为”社会里,“无讼”成为了必然趋势。我国古代的刀笔吏是没有地位的,他们的起诉行为,被认为是挑拨是非的象征,被认为是引起社会动乱的源头。人们凭借世代相传的道德良俗从事生产生活,长期的教育已经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不需要法律加以解释说明,Test case也失去了用武之地,虽然这种公序良俗也只是虚伪的“以儆效尤”的教化工具。

其次,在差序格局中,人们还希望法律的评判能够以自己为中心。众所周知,在我国古代历朝历代都修订了各种各样类型、适用于不同领域的法典,例如《秦律》、《大诰》、《大清律》等等,但由于差序格局里人的关系是以自己为中心的向四周扩散的波纹类型,因此在人和人的社会关系上存在生熟、尊卑、远近之别,一些团体范围大小模糊不清,这对于法律的解释来说,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一些人在评论其他官员贪腐的时候可以慷慨激昂、大放陈词,而面对自己父亲的腐败行为,却又可以熟视无睹了,甚至还在外面大谈廉洁纪律。再又有些人为了一党利益,不惜牺牲国家利益,为了团体利益,不惜牺牲一党利益,为了自家利益,不惜牺牲团体利益,并美名其曰是为了大局考虑,实质上体现的是“权力的饥饿”。这种法律观念的相对性,源于差序格局中人与人关系的相对性。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影响了法治观念的发展,差序结构中社会关系的相对性、个人性、阶级性、传统性都极大地破坏了法治法治孳乳的土壤,并对当今社会法治观念的建设造成了一定影响。

那么,现代法治精神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该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建设,在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另一种社会结构——团体格局。

团体格局是和东方的差序格局相对应的一种社会结构。在现代国家,例如现代中国,国家的社会结构是由一种建立在宗教或者某种信仰基础上的人人平等地发生社会关系的团体所构成,每个团体之间、团体成员之间界限分明,执行团体意志的是由团体所有成员所推选出来的Minister(代理者),代理者必须要保证人民的平等权利受到尊重,否则就要失去代理的资格。因此,团体为了保障个人的一些权利,制定了宪法和法律来防止团体权利的滥用。英美等海洋法体系的国家,都非常尊重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平等,并且强调这种权利的平等必须要通过国家的程序正义来实现。最有名的例子莫过于古希腊“苏格拉底之死”了。苏格拉底被雅典人民错判死刑,但他拒绝学生的救助而选择献身于雅典的民主建设,我们说这是西方法治精神的源头和典范。

费孝通先生有一个观点,人类历史上出现过一次重大的进步,即发现社会也可以计划。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人类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可以控制的,即具有意志力;二是人类在取舍之间有所依据,这根据就是欲望。欲望是人类行动的第一动力,但问题在于,欲望是否会理所当然地引导人类走向正途,是否必然有利于个体健全发展、个人和社会之间融洽的配合呢,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在英语里,“欲望”和“需要”的单词都是Want,但前者是人类的一种生理需要,后者是人类的一种理性需要。生理冲动,根据行为主义理论的观点,只要经过训练,形成了条件反射,就会变成一种自然而然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随机的、不定性的,但欲望是一种文化事实,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因此需要人们制定契约、由社会强制力量进行规范,确保每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满足,包括自己行使职责,并且监督他们职责的实行。这种力量就是现代法律,一种由社会公权力制定出来的确保每个人履行职责、享受权力的最大公约数,并且规定,如果有谁违反相关制度,就会被淘汰力量所淘汰。

我们可以说,中国古代的法治精神是建立在差序结构的社会基础之上的,而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在朝着团体结构的社会法治制度迈进,打破了差序格局对于法治建设的干扰。在这法治文化的转型之中,我想有两点是需要我们尤为注意的。

首先,法治精神要走在法治制度建设前面。有很多例子可以证明一味的抹杀传统道德而推行现代法律是有害的。在农村,丈夫打伤捉奸在床的奸夫,奸夫告到法院,结果胜诉,因为丈夫没有证据,但这件事情在乡里看来是确信无疑的,只能说传统礼治文化瓦解得过快,新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又没有形成,在实际上造成了不公正的事实发生。

其次,法治精神一定要根据时代变化补充新的内容。在古代社会,人们评判是非的标准和几百年前的并无不同,这是因为古代社会是一个循环发展的结构模式。但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要依照实际变化,有计划的推动法治精神的教育和传播,提升人民的知识能力水平。

法治精神建设路漫漫其修远兮,需要我们深入思考传统法治建设的良处和弊端、思考法治精神建设和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如果能够把法治精神内化为人们的一种道德自觉,形成违法自耻的社会风气,我想这就是对社会治理更深层次的一种理解和实践。

                                                                  (一审编辑:王之然)

                                                                  (二审编辑:于一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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